责任追究问题与对策思考
一是对责任追究的内涵理解不准确,混淆概念,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成一个"筐",明明不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却硬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有关条款去套,把责任追究混同于对违纪违规当事人的处理。二是不愿追究。有的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有的"一把手"故意"揽过",尽力为班子副职开脱;有的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三是不敢追究。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担心被追究者在受到追究之后捅自己的娄子。四是程序不规范。对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检查、处分决定的作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使责任追究案件在查处时出现随意性,领导重视的案件就追究,领导不重视的案件则往往不予追究。五是政策界限不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具有追溯力、到底上追几级、追究时是给予组织处理还是纪律处分,无据可依,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六是少数垂直管理部门是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违法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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