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黔东南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黔东南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履行职责。
第三条州国资委依法向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被推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及时向州国资委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资产运作及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企业负责人经营行为中的突出问题;
(六)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州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及企业职工代表等组成,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州人民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州国资委任命;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州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工作。
第七条担任企业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
(三)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开展监督工
作的能力。
第八条担任企业专职监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比较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能够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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