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时限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
事先备案项目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2号、123号
备案时限: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审核确认权的税务机关核准的该纳税人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文件;(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结论;(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声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资源综合利用
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时限: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材料;(4)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声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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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对象。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备案时限:年度纳税申报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声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66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3)经营资质证明;(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5)环保部门或节能节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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