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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公证理念
公证处副主任
张天文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本,为人民大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公证活动的立足点,也是公证制度的基本价值所在。那么,在公证活动中应当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呢。笔者认为,应当真诚地秉持“以人为本”的观念,一切围绕当事人的证明需求,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证明期待为使命。
一、以当事人为本是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
公证活动的所有程序都是围绕当事人而展开,公证证明的全部结必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因此,当事人既是公证证明的发起者,又是公证活动的主体,同时还是公证活动的利益承受者。首先,公证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方能启动,公证机构是被动地受理证明申请,并根据当事人的证明意图开展证明活动。因此,当事人是公证活动的发起者,无当事人的申请就无公证证明行为。其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又是公证证明的主体之一,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除表现在其是公证活动的当然参加者外,还集中体现在其必须采用提供证据材料或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公证机构证明待证明事项是真实的、合法的,即必须承担法理上所谓的他项证明义务。第
三、公证证明的效果——公证产品的法益,
1只能归属当事人,而不能归属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从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角度审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事人是公证证明活动所必须围绕的中心。因此,在公证活动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就是要提倡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在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中,当事人是该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是法律行为的支配者。如果不以当事人为中心,则无法判断行为的真实性,因为法律行为的真实与否全然反映在当事人的意思之中。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中,要么当事人就是文书的制作者,要么文书的内容与当事人有着某种密切的法律关系,离开发当事人的配合,公证机构根本无法判断文书的真实性能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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