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证处大全
公证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锦州市公证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入整改落实阶段后,市公证处为推进公证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公证质量,提升公证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公证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一是市公证处强调在办证中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严格坚持“三个第一”的公证工作指导原则,即正确处理办证数量与办证质量的关系,坚持公证质量第一;正确处理收费与服务的关系,坚持服务第一;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二是健全完善公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公证服务行为。市公证处在认真总结以往公证质量制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公证质量制度管理,共分为四大类63项。
(未完,全文共2291字,当前显示75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