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员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经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指派对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审员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必须具有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
第三条陕西省内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主要指对实验室申请的资质认定进行文件审核、现场评审(包括初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标准变更评审、监督评审等)以及整改验证等环节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未取得评审员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特殊情况下,如评审员专业不能覆盖实验室技术检测能力时,可以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专家为评审组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实验室从事产品检测、校准、检查或者技术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六十五岁以下;
(三)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以及一定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沟通、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省质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省级评审员资格,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者可向省质监局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申请/注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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