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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部、市建委有关规范全市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本公司因劳务费问题引发的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将不良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保障本司及其所属事业部(项目部)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经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商议,并结合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全员重视;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预防为主,加强教育,群防群控;系统联动,资源共享;区分性质,依法处置。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4、《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四、事前排查

1、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公司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与分包商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条款,并交纳安全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分包商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发生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在工程款结算或支付过程中,采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分包商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挂钩办法,要求必须先有农民工工资发放签字表,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否则不予结算或支付工程款。

3、各项目要通过排查、上门专查、投诉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一些平时反映信誉不好、投诉举报较多的分包商的监控,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领导小组各均有责任和义务将所获得的信息按本预算规定程序及时反映和处理。日常排查、专查、受理举报和投诉由公司经营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请相关部门参加。

五、企业劳务纠纷事件级别与预警机制:

劳务纠纷是指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以及受有资质的经营公司委托并代为组织外派劳务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的劳资纠纷。

根据其影响程度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可控程度,劳务纠纷事件划分为四级:(1)特别重大(Ⅰ级);(2)重大(Ⅱ级);(3)较大(Ⅲ级);(4)一般(Ⅳ级);并分别对应四种不同程度的预警机制(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公司将按照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进行预警,并对重大、特别事件按规定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六、应急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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