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根据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我省嘉兴市各县(市、区)和湖州市南浔区划入浙沪平原人居环境维护水质维护区,上述区域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之前,本着可批可不批的一律不批的原则,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改革创新。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等级在水利部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基础上,创设水土保持登记表,推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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