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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28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和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进行了合并修改。现将修订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1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第三条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防汛抗旱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费。

第四条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补助费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

2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具体开支范围:

(一)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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