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文浙江省财
政厅
件浙江省
水利厅
浙防〔2009〕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规范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调配、报废更新和经费的管理,保障应急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规范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调配、报废更新和经费的管理,保障应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是指用于遭受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地区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和救助受威胁公民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保障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及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防指办)负责所辖区域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的组织指导、监督。
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在省防指办指导下,具体承担省本级防汛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
第五条防汛防台抗旱物资采取国家储备、社会储备、群众储备相结合和自行储备、委托储备、社会号料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方式。
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易受洪涝台旱灾害威胁地区的家庭、个人也应自行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第六条各级防指和公益性水管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购置、储备管理和报废更新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储备品种
第七条各级防指应按照《浙江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结合当地洪涝台旱灾害的特点和防汛抢险救灾及抗旱的需求,分析测算本辖区需要储备的物资品种、数量,制定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省、市防指主要储备袋类、土工布类等抢险物料和抢险机具及救生设备、器材等物资。
省级储备物资作为防汛重点地区、重要水利工程抢险的补充。市级储备物资应满足市本级防汛抢险的需要,且作为所辖区域防汛抢险物资的重要补充来源。
第九条县级防指主要储备常规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设备,满足当地防御大洪水、强台风和水库、重要堤塘抢险等需要。
受小流域山洪威胁的县(市、区)应储备的物资:袋类、块石、铅丝等抢险物料,以及救生衣(圈)等救生用品和发电机、汽柴油、投光灯、便携式工作灯、铁锹等抢险机具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受江河洪水、风暴潮威胁的县(市、区)除前述品种外,还应增加储备:冲锋舟(艇)、土工布类、木桩及打桩器具、水泵、电缆、砂石料等。易旱地区应储备水泵、打井设备、水管、储水容器、旱地龙等抗旱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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