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甘井子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关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和处理、处罚意见。
第一章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一条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三)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七条负责区管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和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区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执法权限、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内容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对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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