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1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属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市级以上财政出资和跨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凡属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区级财政出资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
1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房屋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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