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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五篇]

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交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鉴定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完成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在政府授权和监督下对需要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

第三条交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交通部综合管理,各省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港务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部属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管理,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鉴定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鉴定站工作需要,定编3~5人。

第五条为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鉴定站与发证部门应严格分开,发证部门的同志不能兼任鉴定站站长或在鉴定站作兼职管理人员,同时,鉴定站与培训部门也应分设,其中一个部门的人员也不应在另一个部门兼职。

第六条

交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建立交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应填写《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申报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港务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和部属单位的鉴定站需经上级劳资部门同意),报部鉴定中心审查合格,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核1

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港务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和部属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企业、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数量、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类别等,提出鉴定站的布局和数量规划。

第八条

建立交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

㈠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操作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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