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五篇]
关于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
你们《关于报送〈通信行业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信人函[2006]162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请你们按照我部要求,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考务管理、题库管理、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以及证书核发管理,切实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同时,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指导与支持,以推动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通信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高通信产业从业人员素质,更好地促进通信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的考核和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综合管理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并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制定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并管理和指导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
(三)参与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负责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负责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资格审核,并组织相应的资格培训和考核以及管理工作,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人员、
质量督导人员资格证卡。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六)组织推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负责组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立通信行业技能人才库。
(八)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考评工作。
(九)负责核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
(十一)承担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根据通信行业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推荐和管理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指导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推荐工作,并在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具体管理考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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