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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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九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予以接受。
第十条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六)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七)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八)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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