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C银行案件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kbc银行案件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明确kbc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各级机构的案件风险防范责任,提高案件防控工作水平,维护我行和客户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我行《章程》和监管机构案件防范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我行员工独立或者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我行或我行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害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以下称内部案件);或我行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有公安机构立案侦查的事件(以下称外部案件)。
本办法所称业务,是指我行经营管理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第三条原则
我行案件风险防范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把手”负责制全行各级机构、各业务条线负责人,负责领导本机构及辖属机构、本业务条线的案件风险防范工作。
(二)绩效考核
“一票否决”制对发生案件的机构、业务条线的绩效考核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上追两级双线问责制。对案发机构上两级机构的领导责任人和业务管理责任人分别问责。
(四)保密原则:
在案件调查结束前应严格限制知情范围,除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外,不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总行及各级机构。第二章组织分工与责任第五条组织领导
(一)董事会重视并保障案件防控工作的开展,并为之配备相应的资源。
(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负责本行案件风险防范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责任。高级管理层应将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全行战略规划和工作重点,适时了解并向董事会报告案件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部门、各机构负责人认真履行案件风险防范责任。第七条
机构和业务负责人责任。各机构和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本机构及辖属机构、本业务条线的案件风险防范工作,制定部门或人员负责本机构及辖内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负责本业务条线的案件风险防范工作,包括:
(一)规划研究本业务领域的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督促本业务条线认真学习、执行内控制度,防范案件风险。
(二)制定和完善本业务条线的内控制度,为案件风险防范提供制度基础;
(三)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内控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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