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级各国有控股企业:
为促进企业控制支出,提高效益,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太仓市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含实质性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旅游车、越野车等用于公务的汽车。
二、配置原则和要求
1、企业配置公务用车应以生产经营和对外交往接待等工作需要为主要用途,坚持配置国产车的原则。
2、企业公务用车配置应根据企业的规模、产值、利润、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合理确定。公务用车配置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领导班子(副总经理以上)人数。除领导班子公务用车外,企业配置机动工作用车按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企业,按一个企业配车。兼职的企业领导人由薪酬发放所在企业配车。
3、企业配置的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车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作为新项目用车,如本企业无新项目,应及时在市级国有企业间合理调剂。需处置或调剂的工程车辆应报市国资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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