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面管理制度
常村煤矿采面煤炭回收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我矿采面煤炭回收率,降低回采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一、煤炭回收率的规定
1、煤厚在4m以下的采煤工作面,煤炭回收率不低于93%。
2、煤厚在4m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煤炭回收率不低于80%。
3、回收率低于上述标准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关采煤区队工资总额下浮1%,罚采煤队长100元,副职80元。以此类推。
4、初末采、遇断层或其它地质构造导致煤层变薄等情况,不考核放顶煤。有关领导规定的其它不放顶煤的情况,可不考核放顶煤。
5、特殊情况需留底煤回采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煤队提供书面报告,在考核时可不考核该处所留底煤的煤量。
二、回采及放煤规定
1、在上一个循环做完排后,必须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放顶煤,严禁不放顶煤就开始作排,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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