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政策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重监管保高效用地落到实处
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
甬政发〔2010〕69号
2010-08-17访问次数:
354信息来源: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下同)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用地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
(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批工业企业转产、停产,相当部分工业用地或闲置,或零星混杂于商业地块,既不符合城市区块功能布局,影响周边环境;也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阻碍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调整工业用地结构,可以有效解决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有效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落实“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动力,对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工业用地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政府收购储备、企业自行改造、土地置换、建筑物功能改变、完善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等途径,推动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区,加快构筑新的产业高地;切实提升资源要素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原则。发挥政府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调动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规范有序推进。二是规划管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现状,依据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工业企业“二次开发”和产业布局进行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建设用地改造方案,强化源头管控。三是公开透明原则。坚持相关部门集体审核,相关内容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依法稳妥原则。兼顾历史事实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认真做好与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坚持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结合,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采取多种方式调整工业用地结构
(四)企业自行改造升级。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在2002年7月1日前;
2.未列入政府区块改造计划或政府收购储备计划;
3.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周边其它地块开发,扣除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建用地后可开发或相邻地块经转让(或成立独立企业法人)联合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4.改变土地用途后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权证,禁止开发商品住宅。企业所属员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的处置由企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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