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常住的城市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分配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未完,全文共710字,当前显示22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