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延安路街道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推动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从居民群众代表、退休(役)军人、老党员等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性人士中聘任。
第三条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关心街道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三)能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反映情况,敢于提出意见建议;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由街道党政办进行初步审核,报街道党工委审定。凡经聘任的监督员颁发聘书及行风评议员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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