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资质备案、认证实施办法 (试行)
附件1:
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资质备案、认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员队伍发展的意见》(穗字〔2010〕12号),本着规范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从业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工作督导人员从业环境,促进社会工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州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督导是指从事社工服务的机构或单位为了确保服务质量,为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的一种定期化和持续化的服务支持,其包括技能训练、专业培训、服务指导、服务监控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督导人员是指由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培养或聘请的具备督导能力,并在广州市从事社会工作行业督导的人员简称“督导人员”,包括助理社工督导、社工督导和境外社工督导。
第四条凡在广州市承接各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从业的社工督导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制定实施。
第二章助理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服务第六条助理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办法
助理社工督导由机构或单位自行选拔和培养,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可由所属机构或单位报市社协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备案。
第七条助理社工督导资质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助理社工督导资质登记备案的基本条件
凡申请登记备案的助理社工督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记录;
2、热爱社会工作,认同社工专业价值观,恪守职业伦理规范;
3、在广州市的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内从事社工服务的专业社工。
(二)助理社工督导资质登记备案的专业条件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的,经所属机构或单位内部认定公示后,可被推荐参加助理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申报,具体备案申报条件如下:
1、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三年,具备较好专业实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并在一线服务工作中担任某特定服务领域或服务项目的负责人,能对服务工作起带动作用。
2、非社会工作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四年,具备较好专业实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并在一线服务工作中担任某特定服务领域或服务项目的负责人,能对服务工作起带动作用。
第八条助理社工督导的监管和考核
助理社工督导的监管和考核由所在机构或单位负责,所在机构或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选拔、培育、考核、激励机制,以促进助理社工督导的成长发展。助理社工督导纳入广州市社工督导信息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认证服务第九条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认证办法
社工督导的认证以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历、从业资历、专业水平、行业操守等为主要依据。符合条件的社工督导,需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参加特定的专业培训、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提交申报资料,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认证。
第十条社工督导资质登记认证的条件
(一)社工督导资质登记认证的基本条件
凡申请登记认证的社工督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记录;
2、热爱社会工作,认同社工专业价值观,恪守职业伦理规范;
3、在广州市的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从事社工服务的专业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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