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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资质备案、认证实施办法 (试行)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

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目的和原则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切实防范事故灾难,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成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注重实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督导时间和督导对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下半年组织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开展专项督导。

三、督导内容

(一)组织管理

1.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2.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二)制度建设

1.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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