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资质备案、认证实施办法 (试行)
《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鄂人社发〔2010〕56号
【摘要】
本办法资格认证对象为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在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待遇领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对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县(市、区)社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向其邮寄认证通知书,由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待遇领取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市、区)社保机构进行认证。
(三)对重点人群,县(市、区)社保机构应确定一定的比例,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直接上门进行复查。
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公示无疑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的,应终止新农保待遇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本办法由湖北省养老保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鄂人社发〔2010〕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未完,全文共2511字,当前显示7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