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资质备案、认证实施办法 (试行)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第七条
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二)、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工程为15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四)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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