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煤区创建改进工作交流
进一步提高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为有效控制城区燃煤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共某市委办公厅、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通知》渝委办〔〕4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某市环境保护条例》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某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范围。某街道某社区、某社区、某社区。
二)对象。创建基本无煤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私营单位。
三、完成时限
全面完成燃煤改清洁能源(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工作。年12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创建基本无煤区范围内的一切燃煤设施(包括。燃煤锅炉、窑炉、大灶、蜂窝煤炉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燃料。
二)创建基本无煤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和燃煤有关的建设项目和燃煤设施。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创建基本无煤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原煤、型煤。
四)鼓励居民家用煤改烧清洁能源。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通力合作,煤改清洁能源工程实行辖区负责制。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基本无煤区创建工作。
五、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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