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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创业园建设方案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关于推进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既可立项新建,也可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还可利用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划出一部分摊位用作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整合闲置厂房和场地资源,改建综合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要把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牧民,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初始创业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入驻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实体、创业者享受自治区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集中精力打造一批标准化、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2013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区实现“一旗县(区、市)一园(基地)”的目标,到2015年底打造100个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集中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从标准化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50个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从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20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3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国家级水平。

三、建立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认定评估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固定的创业场地,能够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即入驻即开业”的条件,有专门的服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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