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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

海门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作风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机关作风建设责任,依法、科学、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推动党风、政风、行风及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建设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发生问题,导致不良影响或后果,而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上述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含聘用、借用人员)。

第四条对单位或者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市问责机关办理(市问责机关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组织人事部门组成);对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之外的人员进行问责,一般由所在单位办理,市问责机关也可以直接办理。市问责机关指导所在单位问责的工作。

第五条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违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有序、客观公正、透明公开。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所列款项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造成政令不畅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3.对上级的各项禁令置若罔闻,对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发生明显问题的

(二)履职不力、平庸无为:

4.工作应该担当的不愿担当,影响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正常推进的;

5.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或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

6.在年度考核或其它专项考核中,单位或个人民主测评的最差等级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7.单位领导班子缺乏凝聚力、号召力,或班子成员、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8.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的;

9.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因决策失误或措施不当,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11.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不良后果的;

12.违反规定程序,未经请示汇报,擅自表态和无正当理由扣押申请报批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存在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材料等行为,侵害群众利益的;

—2—14.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照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15.以保证金、集资款、赞助费、手续费等形式,违规收取费用的;

16.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款项、索要赞助、推销商品,或者要求接受违规有偿服务的

(五)工作失职、办事拖拉:

17.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在办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敷衍了事、质量低下,出现不应当出现的问题或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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