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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

盐城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2013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

问责主体在问责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对工作人员实行机关作风建设问责(以下简称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有违必究、错责相当,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经规范程序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台重大决策和政策等事项;

(二)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要求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众合法利益受损或给工作造成消极、负面影响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反馈的;

(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被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的;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瞒报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件;

(八)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的;

(十)其他因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借口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的;

(二)服务效率低下,超过审批时限,致使服务对象合法利益受损的;

(三)对待服务对象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损害服务对象合法利益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未予答复的;

(五)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未向群众告知经办处室和经办人员,或经办处室无人时,未告知经办处室联系方式的;

(六)未一次性向群众告知申请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所必备的书面材料以及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等事项的;

(七)按规定应当公开而未公开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的;

(八)违反服务承诺,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事项的;

(九)其他因服务意识不强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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