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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高效、正确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实行查实待岗处理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或严重影响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第四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并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过程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上不配合,散布谣言,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六)利用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方法发布虚假信息、捏造谣言、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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