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汇报材料
朝阳市是全省民族工作重点地区之一。现有33个少数民族,人口2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64%,其中蒙古族198117人,满族27669人,回族16378人,朝鲜族1377人;全市有一个民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6个民族乡(朝阳县乌兰河硕蒙古族乡、松岭门蒙古族乡,北票市马友营蒙古族乡、凉水河蒙古族乡,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凌源市三家子蒙古族乡),124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全市有经国家、省批准的民贸县1个,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28家;全市有蒙古族中学14所、小学60所、回族小学3所,210所学校开设了民族语文课。
下面将我市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机制,实现创建活动的制度化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我市努力加强创建活动体制机制建设,为创建活动的开展提供良好保障。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成立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28个市直部门组成。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均成立了相关协调组织机构,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体制。二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2011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朝政发〔2011〕23号),实施责任目标管理,把开展创建活动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内容。三建立保障机制。每年市政府划拨10万元,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费,各县(市)区政府也给予相应配套资金。四是建立应急机制。着眼于新形势下民族工作规律特点,制定了涵盖组织协调、宣传教育、信息预警、应急处理、区域合作、法制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预防民族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查避免了一些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倾向性问题。建立了由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参加的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沟通情况,分析问题,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统筹协调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五是建立激励机制。市、各县(市)区都建立了每四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的制度。1988年以来,朝阳共有14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84个全省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个人受到省政府表彰,558个市级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个人。继2009年市政府被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012年我市龙城区海龙街道紫金苑社区被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荣誉称号。
二、抓宣教,促进创建活动的社会化
针对创建活动的广泛性、群众性特点,树立“大宣教”理念,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市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共同研究策划、同步组织推进,促进了创建活动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开展。
一是抓好“三个纳入”。即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到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之中、纳入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之中、纳入到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之中,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民族观、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等教育,不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民族工作意识,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培养民族团结为荣的思想,树立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另外,举办了11期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受训人员达500多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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