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面向省内外聘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七条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进行评价。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常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审批。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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