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小编整理]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第八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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