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小编整理]
淮安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
办
法
(2011年10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发【2010】
242号)、《关于印发淮安市服务业发展提速计划的通知》(淮政发【2010】
243号)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年递增。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
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扶持地区范围包括各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淮安工业园区。
第七条
引导资金围绕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需提升壮大的新兴领域,主要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
(二)服务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和其它重大服务业公共平台项目;
(三)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资金配套;
(四)符合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重点项目。
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和省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八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每年度申报一
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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