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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小编整理]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6年起至2010年,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gdp的万分之零点五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支持发展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和品牌建设,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同时,用于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研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批复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由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06年的项目安排另行规定。省级项目由省属企业或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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