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待遇,规范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2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事宜。
中心城区范围内(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邯郸经济开发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直接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各县(市、区)、冀南新区管委会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负责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负责日常组织和督导协调,牵头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问题。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分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成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建筑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的合同备案和监管,规范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分包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遏制违法用工和工程违法分包行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劳动仲裁。
公安部门负责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查处;负责对篡改、伪造付款凭证,欠薪逃匿,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审查,确保资金落实。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司法、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清欠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使用规范统一的合同文本。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于进场施工7日前到管理服务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队伍不得进场施工。
工资支付主体、支付数量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单列。
第六条实行施工队长个人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建立全市施工队长使用名录和信用档案,通过邯郸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聘用名录以外人员担任施工队长。
施工队长必须受聘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完成作业任务,不得单独承揽工程。一名施工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企业。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将本企业施工队长个人信息登记造册,在分包合同备案时一并向管理服务机构报送备案。施工队长备案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照片、承揽分包作业范围、企业聘任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劳务用工实名登记制度。用工企业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个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办理“河北建工灵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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