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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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切实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减少瓦斯超限次数,降低瓦斯超限浓度,集团公司特作如下规定。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检查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在开采层预抽和高位水平钻孔、采空区、浅孔抽放等瓦斯治理工作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
(二)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三)主管生产、掘进、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涉及本战线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主管安全的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一)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进行追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情况,由事故单位以书面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二)因管理不善,片帮、冒顶、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战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下者,由安全矿长(或驻矿安监处长)主持,矿战线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爆破(有措施的震动爆破除外)、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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