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交流材料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新形势下不断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提高监督水平,笔者就此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要敢于监督。敢于监督,就是依法大胆行使监督职权。要把监督的精力集中在诸如政府工作中的农民增收、城市改造、污染防治、医疗卫生以及“两院”工作中的司法不公等这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上,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在监督程序上,要做到不偏不漏,既严又全,不搞所谓的“弹性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症结,举一反三,监督有关机关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彻底加以解决。对出现久拖不决或一再反复的问题,要大胆动用特定问题调查、跟踪执法检查、质询、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直到问题解决为止。笔者认为,解决针对一些地方在监督工作中存在“怕”监督的现象这个难题,是我们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首先要依照法律。监督法明文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从法律角度给予了人大监督职权的权威性。其次要提高认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认识到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为了更好地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再次要务求实效。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开展各项监督工作,用实际行动来证明人大监督工作不是“找茬子”、“挑毛病”,而是通过监督来与“一府两院”共同总结工作成绩、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使监督过程成为推动工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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