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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5篇]

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2〕5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府〔2006〕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府〔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个人,应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

第六条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在市建设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专项基金。第八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临时规划许可证(或其它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到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0.05元。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批挡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申请,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三亚市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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