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土地纠纷案件执行难的调查分析
——以北流法院为数据样本
课题负责单位:北流市人民法院课题负责人:林小文(副院长)
课题组成员:黄捷、李增林、谢文杰执笔人:谢文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前言
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根本,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执行案件一直是北流法院关注的重点。近年来,随着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和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作为对这种现实状况的反映,大量涉土地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这些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除了赔偿损失外,其他执行标的都是将涉案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从非权利人(侵权人)手中剥离,交还给权利人。由于涉土地纠纷的标的是不动产,搬不动、拿不走,其所有权、使用权有着与动产明显不同的属性和特点,而且,绝大部分案件涉及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所以,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一宗案件的执行可能要动用
五、六十人的警力,执行效果也不理想,往往出现今天执行了明天还会出现反复,“案结事不了”。这些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和难点之一。作为基层法官、科学分析新形势下的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把握其特点和规律,并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切实做好涉土地纠纷案件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我院组成调研课题组,对我院近五年来办理的涉土地执行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在走访有关政府机关、村委及本院有关业务庭、部分当事人、查阅近年来相关卷宗、参与案件执行的基础上,对涉土地执行案件的成因、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近年来该院涉土地纠纷执行案的基本情况经统计,自2012年至2016年底,北流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涉土地权益纠纷案件162件,其中2012年28件,2013年35件,2014年39件,2015年29件,2016年31件。
1、案件类型
归纳起来,涉土地纠纷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如原告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x组把坐落在本村的某山地承包给本组黄某存(第三人)承包,承包后第三人黄某存在该山地种上了荔枝、龙眼等果树,当第三人黄某存在该山场推路时被告刘宗某和其儿子刘某林,刘华某抗拒不给推路经过他们种的荔枝树山地,双方发生纠纷。案经北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宗某、刘华某应把侵占原告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x组所有的某岭诉争的土地一亩归还原告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x组;被告刘宗某、刘华某在上述种植竹木、果树、农作物等附着物及建筑物限被告自行处理,恢复土地原状。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x组向北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类案件表现在土地互换、出租等流转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生产经营方便,自行相互换地耕种,或出租土地用于其他农业种植养殖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违法收回已经互换的承包地;或利用职权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强迫承
3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等。此外,此类案件涉及到互换承包合同效力,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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