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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高新法院分析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

对策

罗祖岷、石智勇发布时间:2008-11-1008:01:0

2近年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该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案件特点梳理,最终提出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方案,以达到经济理性和社会衡平的和谐统一。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以来,诉至该院的此类案件共计75起,主要发生于各拆迁安置小区,尤以早期的和平、新北两个拆迁户数较多的小区突出。不少拆迁户在当时仅凭拆迁协议就与他人进行了房屋买卖,协议一般均是以拆迁安置协议载明的被安置人为出卖人,约定买受人预先支付大部分的购房款,余款在出卖人配合办理产权证时支付。由于拆迁房产权证办理工作进展缓慢,近期才陆续开始办理。而较争议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现在房屋价格已大幅增长,故较多出卖人反悔,纷纷要求买受人在原买卖合同约定的款项之外额外支付一笔购房款差价,否则不予协助办理产权证。双方协商不成,买受人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诉请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或者出卖人以各种理由主动诉请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

二、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被告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75起案件中,其中68起案件的原告均要求被告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占此类案件的90%。另外7件则是由出卖人或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为原告要求主张合同无效。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上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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