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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狱老弱病残罪犯的管理

2003年起,我国监狱系统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方针的体制改革工作在有关省市正式启动。体制改革主要目的是要使监狱摆脱经济桎梏,纯化刑罚执行职能,提高刑罚执行质量;要让企业走出行政篱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甩掉监狱非生产性开支等包袱,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此次改革,既是社会发展需要,也是行刑理念进步的

具体要求。在监企合一体制下形成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监狱新体制的发展要求,给监狱工作法制化带来新的挑战。

一、在监狱体制改革下,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原有的刑罚执行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分开,独立运作,建立起新型监狱管理体制和新型监狱企业管理体制,强化了监狱单一的刑罚执行职能,彰显监狱工作主业。以法制规范国家的行刑活动,实现刑罚与改造活动的法制化,不仅是建立新型监狱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监狱履行监狱职能不可缺少的。监狱是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场所,一切活动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监狱用法律去惩罚与改造罪犯,用法律去统治和管理监狱,切实做到依法行刑,依法治监。监狱工作法制化是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从严治警的重要措施。

二、影响监狱工作法制化推进的症结

(一)刑事执行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矛盾冲突

体制改革后,监狱职能单一,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责权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要求运行。目前,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是由监狱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构成,《监狱法》颁行已经十四年,内容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迄今监狱法实施细则或条例都未出台,规章以上层次的法律出现了“断层”和“缺项”,出现了法律空白点,使行刑法律总体上处于“粗看有法可依,细究无章可循”状态。现行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大多依据的是政策性、行政性的法规命令和少量的司法解释,是监狱民警对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内涵的理解和把握,以及他们长期从事罪犯管教工作的经验积累。但由于各地人文地理环境有别,监狱发展很不均衡,有的监狱管理机关围绕地方和本单位利益诠释法律,变通执行法律,容易使监狱工作披上行政或人治色彩,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二)执法队伍力量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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