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加快出租汽车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出租汽车企业发展。对考核结果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企业采取惩处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七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安全生产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有效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税费缴纳情况,按法规规定投保情况,为驾驶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受表彰情况。
第九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一《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加分为100分。在考核总分中安全生产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2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受表彰情况、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以及iso9000系统认证等为加分项目。
第十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
4、考核总分不低于850分。
(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
4、考核总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
4、考核总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
4、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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