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吉林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1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证照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保险、培训教育、组织协调、文明创建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安全行车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企业经营、车辆运营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奖励表彰、社会公益、公车公营、驾驶员考核、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不低于850分的,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经营管理、安全营运、经营服务、社会责任、加分项目等。
第十条出租汽车个体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
3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每项目扣分为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不计负分。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个体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不低于85分,且其在考核周期内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全部为aa级以上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至84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低于aa级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至69分之间的,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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