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遵义市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城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注册在岗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施行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岗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年度考核管理,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五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试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七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第八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九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及时公布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十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行业违法违规扣分与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同步执行。第十三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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