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变迁、检视与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罗重谱
【专题名称】
体制改革
【专题号】
mf1
【复印期号】
2009年05期
【原文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09年3期第9~13页
【作者简介】
罗重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60)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经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制度变迁并日臻合理,制度绩效有了明显提升。然而,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存在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客体模糊、产权主体残缺等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此,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展和物权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细分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到个人,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等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分类处理农村土地,保障国家利益、集体权益和农业用地,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
产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绩效
(一)土地改革时期——农民土地私有制
1949年以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大部分土地归地主所有,而土地使用则实行租佃制。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但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1950年冬至1952年春,我国开始并逐步完成了对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其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个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方法是在发动群众,划分阶级的基础上,没收地主的土地、农具、耕畜,征收教堂、学校、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其他公地。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
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通过土改运动,实现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边界是清晰的,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产权,其产权归属是农民个体。通过土改,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由于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客观上具有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为避免重新出现两极分化,从1952年起,全国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四年左右的时间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逐渐替代了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过程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组织农民成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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