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点思考
【摘要】
铁路司法机关从改革开放初期恢复,经过上世纪80年代末的变革,一直围绕着程序公证和司法公正的争议跌跌撞撞走到今天,至今已有23个春秋。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环节,长期以来铁路司法机关改制后的身份为何始终是改革争议的焦点。在地方化还是国家化冲突间,铁路司法改革的决策者睿智地选择了一条温和的出路--加强地方司法同行政分离逐步实现自治。【关键词】
司法权地方化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独立
铁路司法机关从改革开放初期恢复,经过上世纪80年代末的变革,一直围绕着程序公证和司法公正的争议跌跌撞撞走到今天,至今已有23个春秋。去年以来,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已经部分启动,改革后铁路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曾在媒体上引发无数讨论。2009年7月,新京报以《期待铁路转制为司法去地方化探路》为题跟进了当时正在进行的铁路公安机关改制。在无数媒体和公众的翘首以盼下,铁路公安机关干警身份由企业职工转变为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由中央垂直领导的试水对铁路司法机关改制不能说没有借鉴,但其作用实在有限。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铁路司法人员转制后的身份应该为何不容回避。
一、铁路司法改革的艰难抉择
(一)“司法权地方化”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司法权地方化”是近年来学术及司法界频频提及的一个概念。人们往往将这个概念与民众深恶痛绝的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扰及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之间划上轻易的等号。从而生出司法系统垂直领导的呼声,和强调司法是一种中央权力、地方法院是司法系统和国家中枢的派出机关的论调。
对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姚中秋先生总结为两点:受到地方利益掣肘,地方法院往往很难对异地公民与本地公民的纠纷作出公平裁决;更严重的是,本地公民之间的纠纷,如果涉及到
①地方政府,或者直接与地方政府发生纠纷,则法院往往更难以持平之心进行裁决。比如,在正式的诉讼法之外,还有一套规章文件规定的司法运作程式;重大案件的裁判甚至要由地方党委作出决定。让政党及其负责人能够直接处理和干预最基层的法律事务,“书记管帽子,市长管票子,政法委管案子”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如果不给地方党政充分的司法自主权,如何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现在的许多地方党政官员,就是以社会稳定为名来为其不依法行政提供理由的。以行政诉讼为例,在一些官员看来,民告官案件较一般民事案件要特殊,如果判了官输就会“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就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威严,就会为制造社会不稳定。在这样一种思路之下,法官就得屈服于
②“现管”,法律就得让步于稳定,政治就能代替审判,全局就得让位于地方。
(二)“司法权地方化”问题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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