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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确保到“十一五”期末,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的奋斗目标,使技能人才队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江苏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的需要,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以行业企业为主体、各类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在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院校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结合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及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二)构建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从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中,建立一批以培养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施多形式、多层次、多对象的基地化培训。力争用1—2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以5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为骨干、以一批运转正常的市级培养基地为基础和若干个覆盖200个以上主要职业(工种)的培训点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形成“人才培养基地化,基地建设网络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格局。省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硬件投入予以适当补助,对培养新技师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成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企业应根据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通过自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企业应接受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为合作院校提供实习场所,同时要选派好的实习指导教师,与合作院校共同组织好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教育教学,并做好学生实习的劳保和安全等工作。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费用,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四)积极推动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应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多方筹集资金,集中财力在中心城市重点建设好1—2个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体现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导向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鉴定基地。

二、进一步强化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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