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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论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分析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费用扣除

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所谓纯所得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提供可靠的财政收入;二是调控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广大的群众,关系着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利益,制度是否完善与我们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作为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分配的重要工具。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在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开征个人所得税。当时的个人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是相当高的,实际上难以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因此,个人所得税在1986年后就成为对在中国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而对中国国内公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则按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执行。1986年1月,国务院对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也单独立法征收所得税,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体户成为了当时的纳税主体。因此,当时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三税并存的格局。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将个人所得税三税合一,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设计更趋合理。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使个人所得税正式进入我国人民的生活。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也予以公布。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过第三次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暴露出了不少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度,税收负担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所谓分类所得税制度就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可节省稽征费用,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而且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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