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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律思考——乔石

乔石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运行中,这一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使国企外设监事会还没有充足发挥其作用。本文将从国企监事会的地位及职责、公司职工代表、企业领导人代表三个方面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一些法律上的分析,以寻求完善这一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

国有企业监事会国有资产职工监事企业领导人监视代表

绪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改革国有企业的重要目标,而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方面要求扩大企业的经济自主权,实现政企分开,另一方面也要求建立系统、科学的企业监督机制。结合当前我国国情和改革实践,规范和强化对国有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已带有极大的紧迫性。

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改革中的一个难题,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我国采取了派遣监事会的措施实行监督。《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出台,使国企监事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实际中国有监事会也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现行的国有监事会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在此,我将对着方面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法律上的思考。

一、对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及应履行职责似的思考

(一)国企监事会的地位

对于国有的监事会,《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这样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此条文应作为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一个纲领性说明,可以看出监视会是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现阶段它是我国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不同于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是企业的内设机构,而是企业的外部监督组织。关于监事会同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现行法律对监事会地位的说明应该说是清晰的,国企监事会是独立于企业之上的,与企业应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而,维护监事会的独立性应是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基础。赋予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应同政府监督权有效区分,坚决避免企业领导者权利过于膨胀,使监事会流于形式。从监事会的组成来看,大部分成员与企业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厉害联系,所以维持监事会的独立原则,防止其受企业的控制绝不仅仅是一句空话,而应是监事会工作中需强调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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